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桐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桐村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有利,依上開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桐村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年9月3日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附表:受刑人張桐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3次│有期徒刑6月,共294次│││(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3年10月)│├───────────┼──────────┼──────────┤│犯罪日期│101.04.01起至│101.12.15起至│││101.12.15前某日止│101.12.27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號│第739、1012、1337、│第739、1012、1337、│││1497、2630號│1497、263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414│102年度上訴字第141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12.19│102.12.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414│102年度上訴字第1414││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2.19│102.12.19│├─┴─────────┼──────────┼──────────┤│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21號│第1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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