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975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關係人 欒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徐仲進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欒中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街○○○號)為被繼承人徐仲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1、民國105年3月2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仲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徐仲進於民國105年3月27日死亡,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為維護聲請人權益,狀請本院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計算書及本院繼承事件查詢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徐仲進積欠債務尚未清償,且於105年3月27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拋棄繼承查詢函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1066、131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關係人欒中文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卷附陳報狀一紙可參。經核欒中文乃職司地政士,有卷附之桃園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欒中文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徐仲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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