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
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97年度士交簡字第1022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開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8月12日具狀就本院97年
度士交簡字第1022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刑事簡
易判決對被告位於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居
所為送達,已於97年6月18日由上訴人即被告甲○○本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被告於97年8月12日提起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
訴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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