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