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佰柒拾陸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七日邀同訴外人 陳淑姬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整,約定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八點九七計付,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付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自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起即未繳息,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與陳淑姬等應連帶負清償責任,惟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清償,原告遂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該院八十八年度拍字第四九五三號拍賣抵押物及促字第五四八一0號支付命令(被告甲○○部分未確定)及其確定證明聲請強制執行,並已實行分配完畢,惟所分配之金額無法滿足全部債權,尚有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執三字第六0九五號債權憑證一紙、授信約定書二紙、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民執三字第六0九五號執行處通知一紙、分配表一紙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六0九五號執行卷宗。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雖設籍於台中市○○路○○○巷○弄○號,惟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兩造如因本契約設訟時,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或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六年八月七日邀同訴外人陳淑姬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九百萬元整,約定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八點九七計付,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付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自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起即未繳息,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應負清償責任,惟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清償,原告遂向台中地方法院依據該院八十八年度拍字第四九五三號拍賣抵押物及促字第五四八一0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聲請強制執行,並已實行分配完畢,惟所分配之金額無法滿足全部債權,尚有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民執三字第六0九五號執行處通知、分配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核無訛,被告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到庭或以書狀為任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黃倩玲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張清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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