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劉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