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劉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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