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告 劉盈辰

黃裕盛

被告 周冠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柏宇

法官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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