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月22日│96年2月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偵查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71號│97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570│96年度訴字第157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570│96年度訴字第1570││決││號│號││├────┼────────┼────────┤││確定日期│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