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再復具保人古月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月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再復前因竊盜案件,依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古月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傳拘未到案,足見其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