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鐘素敏 被告 林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
1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