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
洪世崇 律師 陳正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至96年1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