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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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417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6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