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被 告 曾三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2年6月19日起至10
8年6月19日止,約定利息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0.57
5%機動計息,逾期未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按月繳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應將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清償。詎被告於106年2
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經催告亦置不理,尚欠原告32
1,847元,及自106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7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
、個別商議條款、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
率查詢等件為證,且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
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
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此視同自認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規定,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既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即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自
堪信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3,53
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