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62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祥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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