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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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2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戴振文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林紫彤
被 告 徐黃梅貴
徐民積
徐億鐘
徐立燃
徐慧籃
徐民樺
徐慧燃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6日下午3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應具狀陳報起訴內容是否僅就臺北市○○區○○段
○○段0000○號(不含地號)進行遺產分割,並將自行將陳
報狀繕本送達被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