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號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送達代收人 吳岳陵 上列聲請人對於 王志立 、 張仙樺 、 王虹文 、 王棋弘 與 邱瑞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未據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79條之19第2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