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088號
原 告 劉世均
被 告 萊茵香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茵香榭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萬元(計算式:該系爭土地民國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21,000元/㎡請求被告返還面積20㎡=42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