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9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洪明成
被 告 李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
,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