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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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一五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葉金菊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九月十九日│捌萬元│00000000││││限公司蔡宏圖││││││├─┼─────────┼─────────┼───────────┼────────┼────────┼──┤│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壹萬元│七七一七六五││││限公司蔡宏圖││││││├─┼─────────┼─────────┼───────────┼────────┼────────┼──┤│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壹仟叁佰壹拾貳元│八0八一一八││││限公司蔡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