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2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三原黃明俊 之繼承人
黃昱霖 即黃明俊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姵禎 即黃明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明俊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248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437,899元│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1月30日起│││├──┼───────┼──────┼──────┼───────┤│002│137,871元│同上│同上│同上│├──┼───────┼──────┼──────┼───────┤│003│175,792元│同上│同上│同上│├──┼───────┼──────┼──────┼───────┤│004│118,421元│同上│同上│同上│├──┼───────┼──────┼──────┼───────┤│005│229,628元│同上│同上│同上│├──┼───────┼──────┼──────┼───────┤│006│107,721元│同上│同上│同上│├──┼───────┼──────┼──────┼───────┤│007│274,456元│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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