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台灣蘭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咸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支票附表、(新台幣)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台灣蘭氏企玉山銀行101年2月28日32,550元VB0000000業有限公司朴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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