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投簡字第34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被 告 簡吉良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23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辦
現金卡及信用卡使用。詎料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共積欠新
台幣268,182元未清償,迭經原告催索,均置之不理,爰依
現金卡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四、前述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
定書、現金卡借款明細、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PCAQ帳
務系統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本於現金卡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
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2,76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
敗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
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