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佑德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冉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展維佳俊行 間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2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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