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昭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