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941號

原告 鄭玉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祐沂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居所及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是原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⒈原告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姓名,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

⒉又原告起訴事實及理由,對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均尚有不明,無從得悉其請求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究竟為何,原告應具狀補正或補正所引用之資料。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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