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元靖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婕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3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