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元靖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婕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3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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