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230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孟樺 即步調街舞工作室、 王霈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步調街舞工作室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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