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應中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應中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應中權因假釋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5號判決及110年度聲字第13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81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5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孫沅孝

得於10日內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歆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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