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麗慧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三民區建德段692-2地號土地及1334、144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