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號聲請人順意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名為:劉.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5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236元,應徵非訟程序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