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6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王源慶 債務人 蘇素珍
一、(一)債務人王源慶、蘇素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
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源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