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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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25號聲請人 顧銘川 上列聲請人顧銘川因與相對人 蔡永慶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顧銘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永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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