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張嘉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