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歐育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係民國114年3月21日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親自收執本院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1頁),然被告係於114年5月12日始於臺中戒治所提起上訴,有聲請上訴狀其上戳章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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