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歐育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係民國114年3月21日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親自收執本院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1頁),然被告係於114年5月12日始於臺中戒治所提起上訴,有聲請上訴狀其上戳章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