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О七號
自訴人世岡工程有限公司設高雄縣鳳山市○○街○○號代表人 陳清華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稱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於自訴狀內除應記載被告之姓名外,尚應記載被告之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俾能確定其訴追者究係何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否則起訴之程序即有未備,認為欠缺起訴條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判例(二七滬字第一○七號)。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涉有詐欺罪嫌,雖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甲○○,然本院依自訴人所陳被告住所即高雄縣○○鄉○○街文昌巷四號傳喚結果,傳票無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及信封附卷可稽,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五日當庭裁定限自訴人於七日內補正其欠缺,業經逾期,自訴人仍未為補正,依上開說明,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