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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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朱麗娟受刑人王德用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王德用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字第三0八九號、九十年度執聲沒辛字第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朱麗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朱麗娟因受刑人王德用偽造貨幣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朱麗娟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王德用逃匿,爰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右開事實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二份、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上訴字第四五九號刑事判決一份、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四二六六號刑事判決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一件、送達證書影本二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且受刑人王德用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因拘提無著而致無從代為執行乙情,亦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甲○玲辛90執003098字第47632號函,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月二日嘉檢博執3字第20382號函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互核相符,足資認定,自應依法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田幸艷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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