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捌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及施用,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因該案查獲之安非他命八‧九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故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