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THIQUYNHTRANG(越南籍)選任辯護人劉宛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THIQUYNHTRANG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TRANTHIQUYNHTRANG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且為逃逸之外籍移工,在我國並無固定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未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6年9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稱:我跟我朋友租房居住於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等語,辯護人則稱:被告有固定住居所,足認其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予交保等語。然被告原為入境我國工作之越南籍移工,依其前於本院調查中供稱:那陣子在工廠上班都沒有工作所以薪水很少,對我有點嚴格,所以有點想不開就跑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2頁),則被告既已脫離原工作處所,縱其確與朋友共同居住於上址租屋處,仍可能隨時因逃逸外籍移工身分遭查緝,足認有逃亡之虞,未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審酌上情與繼續羈押對被告所造成之人身自由、工作、社會生活上之不利益後,亦認繼續羈押被告尚合乎比例原則。是以,被告應自106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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