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96號聲請人 呂鳳森 相對人 呂桃子 失蹤前最後住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呂桃子(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42年12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呂桃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相對人即失蹤人呂桃子於昭和20年2月27日(民國34年2月27日)出生,聲請人聽聞母親稱相對人出生幾個月後即夭折,斯時兩造父母並未替相對人辦理死亡登記,然在光復後之戶籍登記即已無相對人之戶籍記載,嗣因兩造母 呂秋英 於102年4月1日死亡,為辦繼承登記,查無相對人死亡之記載,故自光復時期即35年12月4日首次戶籍登記時起算,相對人失蹤迄今已逾70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已提出失蹤人戶籍資料、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102年6月25日桃溪戶字第1020003179號函文件為證,亦經證人 呂秋花 即相對人胞姊到庭為證,與聲請人之主張大致相合,再者,本院依職權就相對人戶籍遷移乙事函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
106年2月10日以桃市溪戶字第1060000840號函覆以:查無相對人遷徙戶籍之資料等語,有上開函文暨所附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從而,相對人自光復後即無為戶籍遷移登記,且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顯示,當時之戶主 呂泡 於35年12月4日光復後首次戶籍登記申請時,亦未將相對人列入戶籍人口內,可認相對人最遲自斯時起已失蹤,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35年12月4日失蹤等情為真實。
四、綜上調查事證,本件相對人於35年12月4日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妹,為有繼承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自相對人於35年12月4日失蹤開始計至42年12月4日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紀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