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4號上訴人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慎 之間因106年度訴字第694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