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THIQUYNHTRANG選任辯護人劉宛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THIQUYNHTRANG應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TRANTHIQUYNHTRANG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且為逃逸之外籍移工,在我國並無固定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未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6年9月1日裁定羈押,並自同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1次在案。
三、查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且為逃逸之外籍移工,應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收容,是縱未予羈押,對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亦無妨礙,足認被告無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106年12月12日起撤銷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