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1號原告富笙營造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淑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被告 陳淑真 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 陳國偉 律師 朱春 反訴被告張淑宜
張永墻 共同訴訟代理人蕭博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