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85號上訴人 黃育珍
邱青成 被上訴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簡易判決之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又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簡易判決(105年度板簡字第122號),提起上訴到院,惟其上訴狀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簡易判決之上訴聲明,不合上訴程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陳威憲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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