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73號異議人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星貿 相對人華大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華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5年2月18日核發本件支付命令,並於105年2月23日送達於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王星貿之戶籍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依法將支付命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人員等情,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本院支付命令、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異議人如有不服應於20日內即105年3月16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前提出異議,惟本件異議人遲至105年3月28日始具狀提出異議,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