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戴文秀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欽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2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22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02,724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