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5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大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952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大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各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淑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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