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9號再審原告 陳逸鈴 訴訟代理人 楊永承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對本院101年度小上字第2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4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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