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債權人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債務人陳錦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