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甲○○○公司設OneMicrosoftWay,Re法定代理人Robert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被告丙○○○○份有限公司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林家賢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