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40號上訴人即原告上品傳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禮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740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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